一般條款與條件

1.     一般原則

1.1    當前的《一般條款與條件》適用但不限於於 DT Swiss 集團的所有公司。

1.2    DT Swiss 集團(以下稱「DT Swiss」)具體包括 DT Swiss 集團股份公司、DT Swiss AG (SA,LTD)、DT Swiss International AG 及其分支機構、DT Swiss Deutschland GmbH(德國)、DT Swiss France S.A.S. (法國)、DT Swiss Polska Sp. z o.o(波蘭)、DT Swiss Inc. (美國)、DT Swiss Asia Ltd. (台灣)以及其他新成立的公司和子公司。

1.3    買方通過遞交訂單即表示同意將當前的《一般條款與條件》作為訂單所依據合約的固有部分。如果買方的一般條款與條件與當前的《一般條款與條件》相抵觸,則不適用買方的一般條款與條件。當前的《一般條款與條件》適用於個別合約成立時的修訂版本。除非買方在收到通知後 30 天內反對修訂條款,否則後續對這些條款與條件的修訂或補充將成為合約的一部分。任何於於本服務的參與將構成接受本一般條款與條件。

1.4.   DT Swiss 所提供的報價將適用直至於其中指定的期限結束。未設定接受期限的報價不具有約束力。

1.5    合約將在 DT Swiss 確認訂單後具有拘束力。

1.6    買方須審核每個訂單確認書是否與訂單一致並且在 3 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 DT Swiss 差異之處。如果該等通知未被提供,則訂單確認書的內容將具有約束力。

1.7    雙方法律關係的權威順序排列如下:
    -    訂單確認書
    -    報價
    -    當前的《一般條款與條件》
    -    法定規定

1.8    後續變更和撤銷僅於獲得 DT Swiss 的書面許可後方得為之。  

1.9    買方最晚須在下訂單之時告知 DT Swiss 目的地國家/地區內有關安全技術的任何特殊標準或規定。

 

2.    價格

2.1    所有報價均為訂單確認書中所述的貨幣的淨價。付款須採用相應的貨幣。

2.2    交貨按照訂單確認書中規定的條款進行。除非訂單確認書中規定不同條款,否則交貨採用工廠交貨(EXW)進行。

2.3    DT Swiss 提供的服務未在訂單確認書明文規定的交貨範圍內時,將單獨進行開立發票。

2.4    除非第 2.2 條另有規定,否則與交貨相關的稅費(商品銷售稅、增值稅等)、關稅和其他稅費及費用將由買方承擔。 

2.5    明確保留因供應商漲價、價格變動、交貨延遲、薪資變動或其他事件而導致的價格變動。

 

3.    付款條件

3.1    應適用訂單確認中規定的期限(即「到期日」)。

3.2    付款地–除非在訂單確認書中另有協議–是在 DT Swiss 在瑞士比爾的支付場所。

3.3    不允許扣除折扣、費用、稅費、規費、手續費、關稅和類似費用。訂單確認書中規定的條款將無限制地適用,任何不正當的扣減將被收回。 

3.4    排除買方的任何抵銷權(特別是任何已聲明的反訴),只要商品仍於買方範圍內,對商品的任何投訴都不會免除買方的付款義務。

3.5    若存在多筆逾期應收款項,付款均首先被用於清償無擔保的應收款項。

3.6    其他情況下應適用最新有效報價附件中的條件表。

 

4.    保留所有權

4.1    在包含附屬索賠、賠償索賠、未來索賠及兌現支票及匯票等全部應收款項被完全清償之前,商品仍為 DT Swiss 的財產。

4.2    DT Swiss 有權收回商品,買方有義務歸還該商品。即使買方加工或出售商品,DT Swiss 的所有權也不會消失;在此情況下, DT Swiss 將以未支付的發票金額價值取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權。買方為 DT Swiss 保留共同商品。

4.3    買方應適當地自費對商品投保並進行維護,直至完全償付貨款。買方將進一步採取一切措施確保 DT Swiss 的所有權權利不受影響或無效。

4.4    在合約訂立後,無論如何,買方將其從進一步銷售中獲得的索賠轉讓給 DT Swiss。買方在轉讓後仍有權收取這些索賠款項。這不影響 DT Swiss 以自己的名義收取這些索賠款項的權力;然而,只要買方適當履行其付款義務且付款未延遲,DT Swiss 承諾不收取這些索賠款項。但如果是這種情況,DT Swiss 可要求買方立即通知已轉讓的索賠及其債務人,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資訊,交出相關文件並通知債務人(第三方)轉讓。

4.5    買方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保護 DT Swiss 的財產。合約訂立後,買方特別同意在保留所有權登記中保留所有權。

4.6    買方不得質押交付的商品作或作為擔保轉讓。如果發生質押、沒收或以其他方式進入第三方涉入的情況下,買方應立即通知 DT Swiss,並且提供所有維護 DT Swiss 權益所需的所有資訊和文件。執行官和第三方應被告知 DT Swiss 的所有權。

 

5.    買方付款延遲

5.1    若買方未按照合約約定提前付款或提供擔保,DT Swiss 有權停止交貨或解除合約,並要求賠償費用和請求損害賠償。若在合約訂立之後,有理由假設買方將無法完全履行其義務時,則DT Swiss始終有權獲得相同的權利。

5.2   如果違反付款期限,買方應被視為違約,恕不另行通知。如果付款延遲,買方應在約定的到期日起支付 5% 的違約利息,恕不另行通知。此外,每次催付買方均應向 DT Swiss 支付 20.00 瑞士法郎的催討費用。明確保留對外損失的索賠。

5.3    如果買方付款遲延,DT Swiss 有權暫停或取消買方的所有進一步的訂單。其他情况第 6.3 條應適用。

5.4    DT Swiss 保留所有權聲明(參見第4.條)。

 

6.   買方收貨延遲

6.1    買方須在約定的日期收取商品。

6.2    如果買方收貨延遲,DT Swiss 有權在 2 週的期限屆滿後隨時選擇取消合約並索賠損失。  

6.3    若收貨延遲是由買方造成的,買方應承擔倉儲費用和所有進一步的費用。此外,倉儲的風險完全由買方承擔。

 

7.   履行地點:利益和風險的轉移

7.1    任何情況下履行地點均為賣方的工廠(EXW)。

7.2    最遲在運輸的貨物離開工廠或倉庫時,利益和風險即刻轉移至買方(EXW)。

7.3    運輸風險由買方承擔。即使由 DT Swiss 承擔運輸和保險費用,本規定同樣適用。

7.4    若按照買方的要求或出於其他無法歸責 DT Swiss 的原因而交貨遲延時,風險將在原交貨日期轉移到買方身上。從該時刻起商品的倉儲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參見第 6.條)。

 

8.   交貨

8.1    適用以訂單確認書規定的期限。若(i)DT Swiss 未能及時獲得履行合約所需的資訊,或(ii)出現了即使 DT Swiss 盡職調查仍無法避免的障礙,或(iii)買方遲延履行其合約義務,則期限應被延長。

8.2    於特殊情況下(例如機械故障、原材料或用品交付不履行、勞工行動、自然災害、戰爭、不可抗力等因素),交貨期限將自動延長至障礙消失,並且買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若此等不履行持續時間超過 2 個月,則 DT Swiss 和買方有權無償取消合約。 

8.3    若買方證明延遲是由 DT Swiss 所導致,並且因此受有損失,則買方可針對遲延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最高為每整月延遲的 0.2%,總計最高不超過延遲交貨合約價格的 2%。買方任何額外索賠均被排除在外。

 

9.   商品的檢查與驗收

9.1    買方應在商品送達後立即檢查是否存在瑕疵,並將任何投訴以書面形式(透過信件、郵件或傳真)包含詳盡說明通知 DT Swiss。DT Swiss最遲必須在收到商品後 10 日內收到通知。如果在通知期間內未發出任何瑕疵通知,則商品應被視為於所有方面均無瑕疵,並視為批准交貨。

9.2    隱藏的瑕疵須在被發現後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 DT Swiss,最晚須在商品送達後 6 個月內進行通知。如遲延通知將導致投訴無效。

9.3    如有正當理由的投訴,DT Swiss 將自費收回瑕疵商品,並對其進行維修或以無瑕疵的商品取而代之。若無法替換交貨,則合約無效並且無任何補償。退貨須與 DT Swiss 協調並獲得其批准。

 

10.  DT SWISS 進一步責任的排除

10.1    所有違反合約情況和其法律後果,以及買方基於各種法律基礎的所有索賠均在本《一般條款和條件》中得到最終解決。特別是未明確說明的損失索賠、降低購買價格、取消合約或解除合約均被排除在外。任何情況下買方不得對交付商品本身未發現的損失要求賠償,例如具體的生產損失、效益損失、合約損失、收入損失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

10.2    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仍然有效。

10.3    如果 DT Swiss 因產品責任的某方面被消費者或第三方追究責任時,若產品缺陷不是由於交貨有缺陷造成的,則買方承諾對 DT Swiss 進行賠償。

 

11.   司法管轄地及適用法律

11.1    買方及 DT Swiss 的專屬司法管轄地為 DT Swiss Group AG 的營業地。但 DT Swiss 有權在買方的營業地對於買方提起訴訟。

11.2    法律關係完全受瑞士法律管轄,此處排除 1980 年 4 月 11 日簽署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維也納公約)。

11.3    仲裁條款:所有因本合約而引起或與本合約有關的爭議、分歧或索賠,包括其有效性、無效性、違反或終止,應根據瑞士商會仲裁機構制定的瑞士國際仲裁規則透過仲裁程序進行裁決。適用仲裁通知發送時修訂的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庭應由一位或三位成員組成。仲裁地點為 DT Swiss Group AG 在瑞士的營業地點。仲裁程序原則上以德語進行。經 DT Swiss 的書面同意之後仲裁程序也可以英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