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
1.1 当前的《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但不限于于 DT Swiss 集团的所有公司。
1.2 DT Swiss 集团(以下称「DT Swiss」)具体包括 DT Swiss 集团股份公司、DT Swiss AG (SA,LTD)、DT Swiss International AG 及其分支机构、DT Swiss Deutschland GmbH(德国)、DT Swiss France S.A.S. (法国)、DT Swiss Polska Sp. z o.o(波兰)、DT Swiss Inc. (美国)、DT Swiss Asia Ltd. (台湾)以及其他新成立的公司和子公司。
1.3 买方通过递交订单即表示同意将当前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作为订单所依据合约的固有部分。如果买方的一般条款与条件与当前的《一般条款与条件》相抵触,则不适用买方的一般条款与条件。当前的《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个别合约成立时的修订版本。除非买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反对修订条款,否则后续对这些条款与条件的修订或补充将成为合约的一部分。任何于于本服务的参与将构成接受本一般条款与条件。
1.4. DT Swiss 所提供的报价将适用直至于其中指定的期限结束。未设定接受期限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1.5 合约将在 DT Swiss 确认订单后具有拘束力。
1.6 买方须审核每个订单确认书是否与订单一致并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DT Swiss 差异之处。如果该等通知未被提供,则订单确认书的内容将具有约束力。
1.7 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威顺序排列如下:
- 订单确认书
- 报价
- 当前的《一般条款与条件》
- 法定规定
1.8 后续变更和撤销仅于获得 DT Swiss 的书面许可后方得为之。
1.9 买方最晚须在下订单之时告知 DT Swiss 目的地国家/地区内有关安全技术的任何特殊标准或规定。
2. 价格
2.1 所有报价均为订单确认书中所述的货币的净价。付款须采用相应的货币。
2.2 交货按照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条款进行。除非订单确认书中规定不同条款,否则交货采用工厂交货(EXW)进行。
2.3 DT Swiss 提供的服务未在订单确认书明文规定的交货范围内时,将单独进行开立发票。
2.4 除非第 2.2 条另有规定,否则与交货相关的税费(商品销售税、增值税等)、关税和其他税费及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2.5 明确保留因供货商涨价、价格变动、交货延迟、薪资变动或其他事件而导致的价格变动。
3. 付款条件
3.1 应适用订单确认中规定的期限(即「到期日」)。
3.2 付款地–除非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协议–是在 DT Swiss 在瑞士比尔的支付场所。
3.3 不允许扣除折扣、费用、税费、规费、手续费、关税和类似费用。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条款将无限制地适用,任何不正当的扣减将被收回。
3.4 排除买方的任何抵销权(特别是任何已声明的反诉),只要商品仍于买方范围内,对商品的任何投诉都不会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
3.5 若存在多笔逾期应收款项,付款均首先被用于清偿无担保的应收款项。
3.6 其他情况下应适用最新有效报价附件中的条件表。
4. 保留所有权
4.1 在包含附属索赔、赔偿索赔、未来索赔及兑现支票及汇票等全部应收款项被完全清偿之前,商品仍为 DT Swiss 的财产。
4.2 DT Swiss 有权收回商品,买方有义务归还该商品。即使买方加工或出售商品,DT Swiss 的所有权也不会消失;在此情况下, DT Swiss 将以未支付的发票金额价值取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买方为 DT Swiss 保留共同商品。
4.3 买方应适当地自费对商品投保并进行维护,直至完全偿付货款。买方将进一步采取一切措施确保 DT Swiss 的所有权权利不受影响或无效。
4.4 在合约订立后,无论如何,买方将其从进一步销售中获得的索赔转让给 DT Swiss。买方在转让后仍有权收取这些索赔款项。这不影响 DT Swiss 以自己的名义收取这些索赔款项的权力;然而,只要买方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且付款未延迟,DT Swiss 承诺不收取这些索赔款项。但如果是这种情况,DT Swiss 可要求买方立即通知已转让的索赔及其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交出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转让。
4.5 买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DT Swiss 的财产。合约订立后,买方特别同意在保留所有权登记中保留所有权。
4.6 买方不得质押交付的商品作或作为担保转让。如果发生质押、没收或以其他方式进入第三方涉入的情况下,买方应立即通知 DT Swiss,并且提供所有维护 DT Swiss 权益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执行官和第三方应被告知 DT Swiss 的所有权。
5. 买方付款延迟
5.1 若买方未按照合约约定提前付款或提供担保,DT Swiss 有权停止交货或解除合约,并要求赔偿费用和请求损害赔偿。若在合约订立之后,有理由假设买方将无法完全履行其义务时,则DT Swiss始终有权获得相同的权利。
5.2 如果违反付款期限,买方应被视为违约,恕不另行通知。如果付款延迟,买方应在约定的到期日起支付 5% 的违约利息,恕不另行通知。此外,每次催付买方均应向 DT Swiss 支付 20.00 瑞士法郎的催讨费用。明确保留对外损失的索赔。
5.3 如果买方付款迟延,DT Swiss 有权暂停或取消买方的所有进一步的订单。其他情况第 6.3 条应适用。
5.4 DT Swiss 保留所有权声明(参见第4.条)。
6. 买方收货延迟
6.1 买方须在约定的日期收取商品。
6.2 如果买方收货延迟,DT Swiss 有权在 2 周的期限届满后随时选择取消合约并索赔损失。
6.3 若收货延迟是由买方造成的,买方应承担仓储费用和所有进一步的费用。此外,仓储的风险完全由买方承担。
7. 履行地点:利益和风险的转移
7.1 任何情况下履行地点均为卖方的工厂(EXW)。
7.2 最迟在运输的货物离办厂或仓库时,利益和风险即刻转移至买方(EXW)。
7.3 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即使由 DT Swiss 承担运输和保险费用,本规定同样适用。
7.4 若按照买方的要求或出于其他无法归责 DT Swiss 的原因而交货迟延时,风险将在原交货日期转移到买方身上。从该时刻起商品的仓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参见第 6.条)。
8. 交货
8.1 适用以订单确认书规定的期限。若(i)DT Swiss 未能及时获得履行合约所需的信息,或(ii)出现了即使 DT Swiss 尽职调查仍无法避免的障碍,或(iii)买方迟延履行其合约义务,则期限应被延长。
8.2 于特殊情况下(例如机械故障、原材料或用品交付不履行、劳工行动、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等因素),交货期限将自动延长至障碍消失,并且买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若此等不履行持续时间超过 2 个月,则 DT Swiss 和买方有权无偿取消合约。
8.3 若买方证明延迟是由 DT Swiss 所导致,并且因此受有损失,则买方可针对迟延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每整月延迟的 0.2%,总计最高不超过延迟交货合约价格的 2%。买方任何额外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9. 商品的检查与验收
9.1 买方应在商品送达后立即检查是否存在瑕疵,并将任何投诉以书面形式(透过信件、邮件或传真)包含详尽说明通知 DT Swiss。DT Swiss最迟必须在收到商品后 10 日内收到通知。如果在通知期间内未发出任何瑕疵通知,则商品应被视为于所有方面均无瑕疵,并视为批准交货。
9.2 隐藏的瑕疵须在被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DT Swiss,最晚须在商品送达后 6 个月内进行通知。如迟延通知将导致投诉无效。
9.3 如有正当理由的投诉,DT Swiss 将自费收回瑕疵商品,并对其进行维修或以无瑕疵的商品取而代之。若无法替换交货,则合约无效并且无任何补偿。退货须与 DT Swiss 协调并获得其批准。
10. DT SWISS 进一步责任的排除
10.1 所有违反合约情况和其法律后果,以及买方基于各种法律基础的所有索赔均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得到最终解决。特别是未明确说明的损失索赔、降低购买价格、取消合约或解除合约均被排除在外。任何情况下买方不得对交付商品本身未发现的损失要求赔偿,例如具体的生产损失、效益损失、合约损失、收入损失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
10.2 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10.3 如果 DT Swiss 因产品责任的某方面被消费者或第三方追究责任时,若产品缺陷不是由于交货有缺陷造成的,则买方承诺对 DT Swiss 进行赔偿。
11. 司法管辖地及适用法律
11.1 买方及 DT Swiss 的专属司法管辖地为 DT Swiss Group AG 的营业地。但 DT Swiss 有权在买方的营业地对于买方提起诉讼。
11.2 法律关系完全受瑞士法律管辖,此处排除 1980 年 4 月 11 日签署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
11.3 仲裁条款:所有因本合约而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其有效性、无效性、违反或终止,应根据瑞士商会仲裁机构制定的瑞士国际仲裁规则透过仲裁程序进行裁决。适用仲裁通知发送时修订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应由一位或三位成员组成。仲裁地点为 DT Swiss Group AG 在瑞士的营业地点。仲裁程序原则上以德语进行。经 DT Swiss 的书面同意之后仲裁程序也可以英语进行。